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全县存量土地盘活,切实加大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净地不净土地攻坚处置力度,根据市政府下发的《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2023年土地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鞍政办【2023】6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将《岫岩满族自治县2023年土地攻坚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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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岫岩满族自治县2023年土地攻坚行动方案
根据市政府制定的《鞍山市2023年土地攻坚行动方案》要求,我县为深入推进存量土地盘活,切实加大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净地不净攻坚处置力度,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特制定《岫岩满族自治县2023年土地攻坚行动方案》。
一、任务目标
2023年土地攻坚行动要全面完成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净地不净3类任务。
第一类:批而未供任务。全年需消化处置26公顷以上,具体任务指标将根据省自然资源厅最终下达任务量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类:闲置土地任务。全年需消化处置45公顷以上,具体任务指标将根据省自然资源厅最终下达任务量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类:净地不净任务。全年原则上需腾迁净地2宗。
二、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
第一类:批而未供任务
1.年度目标。全县2023年消化目标26公顷以上。涉及阜昌街道4宗,7.92公顷;兴隆街道2宗,0.634公顷;辽宁岫岩玉产业开发区1宗,6.4公顷;洋河镇4宗,11.6466公顷;共计计划处置约26.6公顷。
2.时间安排。9月底前完成率不得低于75%,11月底前完成率不得低于92%,12月底前完成率不得低于100%。
第二类:闲置土地任务
1.年度目标。全县2023年处置目标45公顷以上,涉及阜昌街道12宗,27.5公顷;兴隆街道1宗,0.48公顷;雅河街道4宗,11公顷;黄花甸镇2宗,2.6公顷;偏岭镇2宗,4.89公顷;大房身镇2宗,0.74公顷;前营镇1宗,0.32公顷;洋河镇1宗,0.18公顷。
2.时间安排。9月底前完成率不得低于75%,11月底前完成率不得低于92%,12月底前完成率不得低于100%。
第三类:净地不净任务
1.年度目标。全县2023年处置目标2宗,其中雅河街道1宗,偏岭镇1宗。
2.时间安排。12月底前完成率不得低于100%。
三、工作措施
(一)批而未供任务
1.能供即供。对道路、城市公用设施等项目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相关部门要互相配合,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简化审批流程,优化审批服务,尽快供应土地。对已具备供地条件的地块,各地区要提前完成净地成本核算、权籍调查、土地收储入库、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等工作,及早启动土地供应。对于政府主导的投资项目,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应当优先选用批而未供土地。
2.以地招商。对已完成征地拆迁的地块,要组织相关部门及时确定用地性质,严格把控产业类型,加大招商推介力度。
3.能净必净。统筹运用财政资金,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措施,按照规划统一整理,集中力量实施征地拆迁,为项目尽快进入开发建设阶段奠定基础。
4.撤回(调整)批件。对不具备供地条件,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产权清晰,无银行抵押或司法查封,无利益纠纷和争议,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且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地块,原批准文件需撤回(调整)的,县政府在妥善处置补偿安置事宜后,逐级报省政府申请撤回(调整)。
(二)闲置土地任务
1.推动开工。对已腾迁净地的地块,要全力支持、尽快与企业签订交地确认书,协助企业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督促企业开工建设。对企业自主开发存在困难的,要积极支持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促进项目尽快建设。
2.完善手续。对已开工建设的,各部门要积极为企业完善项目建设手续,做好服务。
3.启动收回。对于政府平台公司无实质项目的地块,各地区要尽快启动收回程序,完成土地收回工作。对确实无法继续开发建设的,要依法依规收回。
4.依法查处。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各相关部门要通过约谈、联合惩戒等行政、经济、法律综合措施,督促企业限期开发,并依法收缴土地闲置费。
(三)净地不净任务
1.继续动迁。对项目继续实施的,属地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照已确定的任务目标,组织专班,抽调精干人员,主要领导亲自抓、亲自调度,多方筹措资金,全力推进。
2.退地。对拆迁难度过大,拆迁所需成本大于退地支出的,可以与企业充分协商退地。
四、攻坚任务销号标准
(一)批而未供销号标准
依法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并将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以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完成批而未供处置任务:
1.将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
2.将土地供应给政府平台公司、征拆办、开发区管委会等无实际建设项目的单位的;
3.违反规划以公园、绿地或空闲地等用途为名虚假供应土地的;
4.在系统中录入虚假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导致重复计算批而未供处置量的;
5.其他违反土地供应法规政策的行为。
(二)闲置土地销号标准
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须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一是动工开发。即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小型工程、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等依法无须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二是收回。即通过有偿或无偿方式由政府收回闲置土地。三是置换。即通过置换方式处置的闲置土地。以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
1.未依法取得动工开发的手续,无施工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2.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实际未动工或未达到动工认定标准的;
3.未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的;
4.对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仅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等方式进行了处置,但仍未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
(三)净地不净销号标准
完成净地不净处置任务,须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一是腾迁净地。即出让土地范围内的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含人防、架空强弱电杆、地下管线等)全部拆除,原有产权灭籍,并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交地确认书。二是收回。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
五、工作保障
辽宁岫岩玉产业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及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落实分工负责,强化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1.辽宁岫岩玉产业开发区、各乡镇(街道)是土地攻坚行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负责本地区土地攻坚行动各项具体工作,妥善解决腾迁净地、涉法涉诉、信访稳定和资金保障等问题,完成攻坚行动销号。
2.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将攻坚行动纳入绩效考核,实施督查督办,开展定期通报。
3.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指导辽宁岫岩玉产业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实施攻坚行动,按照考核节点,跟踪各单位任务完成情况。负责配合县政府督查室完成绩效考核及定期通报工作。负责将基本净地地块台账图册提供给招商服务部门,配合开展“以地招商”。负责土地供应工作。
4.县委县政府信访局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督办辽宁岫岩玉产业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做好攻坚行动涉及项目的信访稳定工作。
5.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县政府确定的应承担项目的资金保障工作;负责协调国资委监管的县属国有企业办理用地手续。
6.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出具县政府投资项目立项文件。
7.县营商环境建设局负责攻坚行动涉及项目审批权限内的行政审批工作。
8.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办理县内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手续,并指导辽宁岫岩玉产业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国有土地腾迁净地工作。
9.县司法局负责以县政府为诉讼主体的相关工作。
10.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建设单位办理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用地手续,协调对口省、市级用地单位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11.县招商中心负责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加大批而未供土地推介力度,实行“以地招商”,积极消化批而未供土地,并负责指导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具体招商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深化履职尽职
辽宁岫岩玉产业开发区、各乡镇(街道)要抽调精干力量,成立工作专班,专职推进土地攻坚行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靠前指挥、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高质量按时完成目标任务。具体责任部门要认真履职,将任务清单化,实行任务倒排、时间倒逼,努力将问题靠前解决。
(二)优化工作措施
优先攻坚拆迁难度小、投入资金少、各地区重点发展的区域,推动资金快速回收,形成良性循环。针对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形成原因,综合分析研判,先易后难,分类处置。在行政辖区内综合核算土地开发整理成本,统筹净收益项目和亏损项目,保证区域内土地收益总体平衡。
(三)强化惩戒机制
一是县政府督查室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对辽宁岫岩玉产业开发区、各乡镇(街道)的攻坚行动进展情况实施通报,对未按时间节点完成的地区进行督导。
二是辽宁岫岩玉产业开发区、各乡镇(街道)通过攻坚行动,盘活存量土地,形成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仅用于本地区农用地转用,如不足,需提报县自然资源局审议后,由县级统筹。
三是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净地不净三项攻坚行动纳入县人民政府对辽宁岫岩玉产业开发区、各乡镇(街道)政府的绩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