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关于解决村委会成员养老保险问题的提案》第132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22-11-23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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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猛、易品、丛晓东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解决村委会成员养老保险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参保范围是企业职工可参加以上险种,另《关于社会组织及专职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凡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应参加当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身份性质确认问题。经与民政部门了解村委会在其基层组织与社区建设科登记为群众自治组织,需政策制定部门确定该组织是否为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政策参保对象。
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部分谁来缴纳问题。乡镇政府合同制人员是由与其签订合同的乡镇政府为其缴纳应缴部分。该部分人员乡镇政府能否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相应费用需上级部门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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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