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水利局包容免罚清单》的通知
时间:2021-12-15 10:45
来源: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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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科室: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岫岩县水利局根据《鞍山市包容免罚事项清单》,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了《岫岩县水利局包容免罚清单》,请遵照执行。
附件:《岫岩满族自治县水利局包容免罚事项清单》
岫岩满族自治县水利局
2021年12月9日
附件:
岫岩满族自治县水利局包容免罚清单 | ||||||
序号 | 行政权力名称 | 类别 | 依据 | 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 | 行政裁量权基准 | 实施机构 |
1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 (一)擅自取水的; 三、《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开采地下水和在非应急情况下启用应急备用水源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应急情况消除后未停止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地表水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日取地表水50立方米以下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地下水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日取地下水5立方米以下的。 |
不予处罚 | 县水利局 |
2 |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三、《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二)超过取水期限取水的;(三)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四)擅自改变取水、退水地点或者退水方式的;(五)擅自增加取水量、退水量的。 四、《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擅自扩大取水指标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一、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取水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擅自扩大取水量占取水许可总量的10%以下的; 二、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取水用途、退水地点、退水方式及退水量、取水量年内分配等未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意见执行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县水利局 |
3 |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缴纳,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的。 | 不予处罚 | 县水利局 |
4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无证采砂行为的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二、《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采砂作业机具,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进行采砂的; (二)在禁采区、禁采期、临时禁采期采砂的。 |
一、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进行采砂的或在禁采区、禁采期、临时禁采期采砂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采砂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 二、超出采砂许可规定的范围、数量、深度开采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超出采砂许可规定的范围、数量、深度1%以下的; 三、改变采砂作业方式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未按要求堆放砂石和平整弃料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砂堆或砂坑体积在50立方米以下的; 五、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私自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采砂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 |
不予处罚 | 县水利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