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联防联控、落实关键防控措施,防止疫情进一步蔓延扩散,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控、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全县启动特别重大疫情Ⅰ级应急响应,采取最严厉的防控措施,确保非洲猪瘟疫情尽快得到有效控制。
二、加强领导、部门配合
各相关部门要在县级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防联控。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部门作用,搞好任务分解、责任落实、沟通协调、工作指导和督促落实;公安部门要做好疫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配合做好疫情处置和疫情追溯,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财政部门要根据防控需求,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运输工具的监督、检查和登记,协助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设置、疫区封锁等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禁未经检疫或有可能感染疫病的动物产品上市销售;加大对餐饮企业的巡查力度,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追溯体系,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餐厨剩余物处理监管工作;林业部门要加强野外巡护,强化信息报送,发现野猪疑似病例要通报同级畜牧兽医部门,协助畜牧兽医等部门按规定做好采样送检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都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信息共享和措施联动,形成防控合力。
三、严格采取关键防控措施,彻底根除疫情
(一)全面开展监测排查。各地要广泛动员防疫人员、基层干部等多方面力量,成立专门的疫情排查队伍,明确责任、分片把守,将责任落实到人、到村、到场、到户。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全面开展疫情排查,不漏一村一场、一户一畜,不留死角。林业部门要加强野猪巡查和人工繁育野猪养殖场的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实行排查日报告制度,建立抽查和检查机制,确保排查到位、数据真实。发现生猪、野猪不明原因死亡首先要怀疑是非洲猪瘟,如临床诊断怀疑是非洲猪瘟疫情,要立即按规定程序采样送检,并采取暂控措施。在接到疫情报告或发现疑似疫情后,必须按规定程序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处置。
(二)发生疫情的地区要彻底根除疫情。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和省、市非洲猪瘟防控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全面开展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要采取最严格的处置措施,根除疫源,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疫点、疫区内的生猪要全部扑杀,受威胁区要根据评估情况对有感染风险的生猪进行扑杀。同时,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做好疫情追溯追踪,发现风险隐患,要严格采取扑杀措施。
(三)检出病原阳性的地区要彻底根除病毒。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和省、市非洲猪瘟防控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全面开展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要采取最严格的处置措施,根除疫源,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疫点、疫区内的生猪要全部扑杀,受威胁区要根据评估情况对有感染风险的生猪进行扑杀。同时,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做好疫情追溯追踪,发现风险隐患,要严格采取扑杀措施。
(四)未发生疫情的地区要果断消除疫情隐患。要按照“挂图作战”要求,根据相邻市县疫情、本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情况,对本地区疫情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划分区域内的疫情高风险区和低风险区,摸清风险底数,对高风险区有感染风险的生猪要采取扑杀或政府收储等措施,及时排除疫情隐患,对低风险区要加强排查和监控,防危杜渐,努力降低疫情风险。
(五)加强消毒灭源。对疫点、疫区内生猪饲养场、屠宰场的圈舍、环境、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物品等要严格消毒,每日消毒3-5次,连续7天,之后每天消毒1次,持续消毒30天。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垫料等要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要督导养猪、屠宰、运输从业者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强化养殖场、屠宰场、生猪及产品运输车辆等清洗、消毒等措施。
(六)严格调运、流通监管。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及其相关产品调出;暂停疫区县(市、区)及周边县生猪及其产品调出县;暂停生猪调出县,暂停生猪产品调出县。疫区周边乡镇要在主要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检查站,其它乡镇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在主要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检查站。交通运输、畜牧兽医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出入我县设立26个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发挥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堵作用,加大对调运生猪及其产品活动的监管力度,严防生猪及产品违法违规调入调出我县。交通运输部门发现违法违规调运的,要立即通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各消毒检查站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严格查证验物,发现违法违规调运生猪及产品要立即扑杀并无害化处理,要从重从严处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冷藏冷冻猪肉产品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督促经营者建立健全出入库记录,加大抽检力度。
(七)强化餐厨剩余物(泔水)、饲料全链条监管。严格禁止餐厨剩余物喂猪,禁止餐厨剩余物经营、转运活动。各地要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提升餐厨剩余物收运处理能力。食药监部门要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规范餐厨剩余物处置行为。住建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餐厨剩余物收集、运输、储存、处理各环节监管,防止餐厨剩余物流向生猪养殖环节。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大宣传和排查力度,严禁餐厨剩余物喂猪。要加强对餐饮企业、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企业、养猪场(户)等宣传、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处置餐厨剩余物的行为。疫情防控期间,全面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猪血制品的猪用饲料。畜牧兽医部门要监督饲料生产企业停止使用猪血制品生产猪饲料,监督养猪场(户)停止使用含猪血制品的饲料,要开展血液制品生产企业、饲料生产企业和养殖企业排查。
(八)抓好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要扎实做好秋季集中防疫工作,确保禽流感、口蹄疫等强制免疫“应免尽免、不留空当”,免疫过程要加强防疫人员生物安全防护,要“一猪一针头”避免交叉感染,同时要开展疫情排查,及时发现疫情隐患。
(九)加强应急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应急机制,制订非洲猪瘟防控应急预案,成立防控非洲猪瘟应急预备队和专门的工作组,充实消毒药、扑杀器、防护服等必备的应急物资储备。要严格落实应急值守,确保联络畅通,一旦发生疫情,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果断处置,应急处置务必坚决,行动务必迅速,措施务必全面到位,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彻底拔除疫点,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四、统筹做好生猪供应和舆论引导工作
(一)做好生猪生产供应安全。要紧紧围绕保护基础产能、稳定生猪生产、维护生猪正常市场流通,采取有力措施,有效保障肉品供给安全。畜牧兽医部门要指导养殖场户做好生物安全防护,特别是要指导大型生猪场、种猪场提高生物安全管理水平,各地要对其周边进行风险评估,对有感染风险的生猪采取扑杀或政府收储等形式,及时排除疫情隐患。要高度关注生猪生产及市场价格变化,加强生猪生产监测预警,引导生产者合理调整生产结构,稳定生猪生产。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进一步提高生猪规模化供给能力,加强产销对接,就近屠宰,增加域内生猪屠宰量,努力将疫情对畜牧业产销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
(二)积极做好舆论引导。要坚持权威发布、正面宣传,第一时间发出权威解读和主流声音,正向引导舆论。要及时公开信息,澄清事实,消除公众恐慌情绪。要广泛宣传,消除消费者的疑虑和关切,及时答疑解惑,广泛传导正面声音,引导公众科学认知,理性消费。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培训,发放明白纸、致全县广大生猪养殖企业(户)的一封信及彩色知识挂图,使养殖屠宰业户了解非洲猪瘟防控知识,确保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疫情。
五、强化责任,抓好落实
(一)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县级政府要对本地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推动,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起领导责任,基层政府要履职尽责,要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工作分工,建立责任清单和任务台帐,切实将防控工作下沉,确保责任到人、到村、到场、到户。
(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稳定基层兽医队伍,保障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确保地方动物防疫体系正常运转,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
(三)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保障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和人员防护等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经费。
(四)严肃督导督查问责。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和督查制度,启动问责机制,发现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疫情扩散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县域范围内因工作不力造成疫情流行的,要依法依规对县(市、区)的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以及畜牧兽医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严肃问责。对应对不力,导致疫情大范围扩散蔓延的市,也要追究相关市领导责任。对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必究,依法追究违法养殖户、生猪经纪人、运输企业法人等管理相对人责任,存在违法行为的扑杀无害化处理不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