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 辽宁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办畜发 〔2021〕56号)及鞍农办发【2021】15号,切实做好2021年我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出本方案。
一、免疫病种及要求
(一)免疫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狂犬病。
(二)免疫要求。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动物,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固定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中免疫时间为3月15日至4月30日、9月1日至10月15日,每月第二周为固定补免周。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和布鲁氏菌病的群体 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 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 率应常年保持在70%以上。
狂犬病的免疫,按照《鞍山市养犬管理办法》执行。
各乡镇办事处要统筹做好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新城疫等 重点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县所有鸡、鸭、
鹅、轉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县所有猪、牛、羊、鹿、骆驼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县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布鲁氏菌病:全县除种用乳用牛羊不免疫外,对其它易感家畜实施强制免疫。
二、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养殖场户)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并接受监督检查。
三、职责分工
乡镇办事处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保证免疫密度。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强制免疫实施方案、本辖区疫苗采购计划、疫苗资金预算、结算等计划管理和监督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强制免疫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对疫苗派送、保管、报废和无害化处理,免疫操作等强制免疫工作的各环节作出具体部署,落实职责分工,明确责任,明确要求,保证可操作性。
(二)规范疫苗采购和管理。各地要完善内部管控体系,加强采购疫苗的使用和管理,各疫苗管理使用单位、村防疫员、养殖场(户)要做好疫苗台账和免疫档案相关信息的记录和管理,并指导养殖场(户)规范填写免疫档案和免疫卡,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对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要详细记录。
(三)强化技术培训。各地组织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确保疫苗免疫次数、剂量严格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操作。疫苗及诊断试剂供应企业要做好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相关人员通过培训,要做到下列以及其他相关要求:疫苗要实行全程冷链运输和保存,按要求规范使用疫苗,更换注射针头,严格做好各项消毒工作和个人防护,防止在免疫操作中人为传播疫病。对出现免疫副反应的动物及时救治。活疫苗空瓶要及时回收,进行严格彻底的消毒灭菌处理。
(四)落实报告制度。各地对疫苗使用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春、秋防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
五、监督管理
要加大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免疫工作落实到位。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应查验《畜禽养殖档案》,严格核查调运畜禽来 源及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情况,并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备注”栏中标注到达地饲养场(户)姓名及联系方式。未加强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及属非法引入的畜禽禁止调运。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落实网格化监管机制,例行性 监督检查时,要在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管信息追溯平台“检疫管 理”模块中查询调入监管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信息,掌握调入动物到达地址及到达场(户)信息,及时开展落地监管。加强饲养场(户)的饲养情况核查、比对,追查增加动物来源、减少动物去向,确保及时发现违法引入、出售及不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等违法行为。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 辽宁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办畜发 〔2021〕56号)及鞍农办发【2021】15号,切实做好2021年我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出本方案。
一、免疫病种及要求
(一)免疫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狂犬病。
(二)免疫要求。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动物,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固定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中免疫时间为3月15日至4月30日、9月1日至10月15日,每月第二周为固定补免周。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和布鲁氏菌病的群体 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 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 率应常年保持在70%以上。
狂犬病的免疫,按照《鞍山市养犬管理办法》执行。
各乡镇办事处要统筹做好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新城疫等 重点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县所有鸡、鸭、
鹅、轉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县所有猪、牛、羊、鹿、骆驼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县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布鲁氏菌病:全县除种用乳用牛羊不免疫外,对其它易感家畜实施强制免疫。
二、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养殖场户)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并接受监督检查。
三、职责分工
乡镇办事处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保证免疫密度。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强制免疫实施方案、本辖区疫苗采购计划、疫苗资金预算、结算等计划管理和监督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强制免疫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对疫苗派送、保管、报废和无害化处理,免疫操作等强制免疫工作的各环节作出具体部署,落实职责分工,明确责任,明确要求,保证可操作性。
(二)规范疫苗采购和管理。各地要完善内部管控体系,加强采购疫苗的使用和管理,各疫苗管理使用单位、村防疫员、养殖场(户)要做好疫苗台账和免疫档案相关信息的记录和管理,并指导养殖场(户)规范填写免疫档案和免疫卡,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对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要详细记录。
(三)强化技术培训。各地组织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确保疫苗免疫次数、剂量严格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操作。疫苗及诊断试剂供应企业要做好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相关人员通过培训,要做到下列以及其他相关要求:疫苗要实行全程冷链运输和保存,按要求规范使用疫苗,更换注射针头,严格做好各项消毒工作和个人防护,防止在免疫操作中人为传播疫病。对出现免疫副反应的动物及时救治。活疫苗空瓶要及时回收,进行严格彻底的消毒灭菌处理。
(四)落实报告制度。各地对疫苗使用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春、秋防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
五、监督管理
要加大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免疫工作落实到位。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应查验《畜禽养殖档案》,严格核查调运畜禽来 源及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情况,并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备注”栏中标注到达地饲养场(户)姓名及联系方式。未加强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及属非法引入的畜禽禁止调运。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落实网格化监管机制,例行性 监督检查时,要在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管信息追溯平台“检疫管 理”模块中查询调入监管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信息,掌握调入动物到达地址及到达场(户)信息,及时开展落地监管。加强饲养场(户)的饲养情况核查、比对,追查增加动物来源、减少动物去向,确保及时发现违法引入、出售及不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等违法行为。
岫岩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
202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