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保障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以及《辽宁省基础教育强县(市、区)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验收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督导评估对象和范围
督导评估对象为与教育部签订的《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上所列县级单位。督导评估范围包括区域内的独立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独立初中、完全中学;直属中小学、未纳入备忘录的开发区等部门和单位举办的中小学(不含小学教学点、特殊教育学校、民办学校和职业学校)。
二、督导评估的原则
评估验收工作以“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建设达标”为宗旨,坚持“硬件充实、软件从严、促进发展”的原则,注重考察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和义务教育学校校际间均衡状况。公众对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满意度作为评估验收的重要参考。
三、督导评估的项目和要求
根据省教育厅、省住建厅、省发改委印发的《基础教育强县建设配套标准》和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设定的评估指标及要求,重点评估内容为:
1.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入学机会、保障机制、队伍建设、质量与管理;
2.标准化学校建设:学校管理、教育质量、校舍建设及教育装备;
3.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县级政府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情况。
评估验收结果按合格、不合格认定。合格标准为: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得分达85分以上,学校标准化建设评估得分达85分以上,小学、初中教育资源均衡配置8项指标的差异系数分别小于或等于0.65和0.55,公众满意度高于85%。
督导检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中止验收评估工作,并予通报;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不达标、三个增长近三年中有两年不达标、教育系统存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违纪违规事件的县(市、区)实行一票否决。
四、督导评估的组织实施
督导评估验收工作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省、市两级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实施。各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配合督导评估验收工作。
1.省级教育督导部门制定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和实施标准;指导和监督各地督导评估工作;制定2016-2018年督导评估验收规划和年度评估验收计划,受理各市申报并实地督导评估验收;提请省政府发布评估验收合格县(市、区)名单、授予称号;组织省级监测复查工作;申请国家检查认定,并做好配合国家督导检查和监测工作。
2.市级教育督导部门主要负责对本地区督导评估验收工作进行规划;重点督查市直学校达标建设情况;对申报县(市、区)自评情况进行复核;通过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评估验收申请,同时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评报告、市级复核报告、公众满意度调查结果分析报告、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及媒体公告复印件;配合省督导评估验收工作。
3.县级教育督导部门主要指导各校进行自查;逐校进行督导评估;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县(市、区)工作档案;负责对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自评,就自评发现的问题及市级复核提出的问题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解决;通过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自评报告并提出复核申请;配合第三方机构开展公众满意度问卷调查;配合省、市督导评估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