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粮食局
    时间:2015-11-25 18:52 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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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许可 粮食收购许可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第二章第八条:凡从粮食生产者手中直接收购粮食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年收购量超过50吨(含)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应当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粮食局 1.受理责任:公示审批流程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申请符合规定的,下达受理通知书,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受理者作出答复;
    2.审核责任:自受理《申请》相关材料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现场勘察审核;
    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情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下达未予批准粮食收购资格说明书。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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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原粮及成品粮市场流通执法检查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第四十五条 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敬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六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岫岩县粮食局 1、受理责任:(1)领导指示办理的;(2)粮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3)群众举报的;(4)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5)有关部门移送的。2、调查取证责任:收集证据必须有两名以上具有合法资格的办案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1)书证要注意收集原件,也可以收集经核对无误或核对无异的复制件。(2)物证要收集原物,也可以收集经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将其转换成其它证据形式。(3)视听资料要收集原始载体,也可以收集附注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的复制件。(4)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的笔录要交其阅读或向其宣读,经确认后由其签字或盖章。(5)现场笔录要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3、定性和处理责任:(1)案件定性;在粮食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中,发现粮食经营者的违规线索后,经调查取证,获得确凿证据,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案件的性质。(2)案件处理;“一事不在罚”原则。追责时效,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部门,办案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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