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国资局
时间:2015-11-25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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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进行产权登记的企业进行处罚 | 【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25日国务院令第192号)第十四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二)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的;(三)不按照规定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的;(四)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 | 县国资局 | 1、检查责任: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进行检查。2、处罚责任:对违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行为的,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鞍山市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办法》行为的处罚 | 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罚 | 【地方性法规】《鞍山市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办法 》(2001年5月25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十六条 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挽回损失,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国有资产流失额5%至20%的罚款。 第十七条 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免除(解聘)其职务,或者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
县国资局 | 1、检查责任:根据《鞍山市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办法》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进行检查。2、处罚责任: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挽回损失,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国有资产流失额5%至20%的罚款。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免除(解聘)其职务,或者给予降职、撤职处分。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 【规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第三十五条:对于违反产权界定及纠纷处理程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责任人员行政、经济的处罚。 | 县国资局 | 1、受理责任:受理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投诉。2、处罚责任:对于违反产权界定及纠纷处理程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责任人员行政、经济的处罚。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规章】《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但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
县国资局 | 1、检查责任:依据《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情况。2、处罚责任: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岫岩国资局权责事项目录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征收 | 对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 | 【规章】《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财工字[1994]第295号)第三条:国有资产的收益的收缴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第五条第四项: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转让收入(包括配股权转让收入)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转让收入,由国家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认后上缴。 | 县国资局 | 1、审核责任:依据《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对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审核。2、收缴责任:负责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工作,并全额上缴财政。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 | 行政征收 | 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处置收入的收缴 | 【规章】《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财政专户或者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县国资局 | 1、审核责任:依据《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审核。2、收缴责任:对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财政专户或者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岫岩国资局权责事项目录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检查 |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检查 | 【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25日国务院令第192号)第二十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内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评估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 | 县国资局 | 1、检查责任: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内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评估管理人员配备情况。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岫岩国资局权责事项目录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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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确认 | 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产权界定 | 【规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按照资产的现行分级分工管理关系,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 县国资局 | 1、受理责任:受理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界定申请,并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2、决定责任:依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产权界定。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 | 行政确认 | 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确定 | 对资产评估进行审定、核准、备案 | 【行政法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1号)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8月25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 1、审核责任: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根据评估值大小和重要性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和备案。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岫岩国资局权责事项目录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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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裁决 | 按《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纠纷裁定 | 【规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第二十九条: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等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应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国务院拥有最终裁定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5号)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6月7日财政部令第36号)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 县国资局 | 1、受理责任:受理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等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的纠纷。2、依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处理产权纠纷。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岫岩国资局权责事项目录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其他行政权力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行使行政权力 |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 县国资局 | 1、检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定期检查部门国有资产总量、变动、收益等情况。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国有企业财务审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 县国资局 | 1、审查责任:履行出资人职责,定期进行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情况审计。2、上报责任: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 县国资局 | 1、任免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2、对任免或建议任免的人员进行考核。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 | 其他行政权力 |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监督 | 【规章】《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8月25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第二十九条: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 | 1、监督责任:依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对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过程进行监督。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