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酒类管理办公室
时间:2015-11-25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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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管理办公室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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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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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酒类流通备案登记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底25号令)第二章备案登记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
酒类管理办公室 |
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 1、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2、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3、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4、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