蚕业管理总站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许可 | 蚕场更新采伐审批 |
| 《辽宁省柞蚕场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修正本)》。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蚕业生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蚕场管理工作,并在柞蚕放养、蚕场建设和保护方面给予技术指导。 凡有蚕场的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蚕场管理工作。第八条 蚕场轮伐更新周期:从幼树成活开始,中刈蚕场二至三年,根刈蚕场五至六年。不到期限,不得轮伐更新。 养蚕户(含单位,下同)轮伐更新蚕场,必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并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 | 蚕业总站 | 审批责任。蚕业管理总站需要对乡镇蚕业站、村组上报的申请进行审批,对审批结果负责。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柞蚕场管理暂行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 | 无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柞蚕场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修正本)》 第十五条 (一)同一蚕场在一年内重复放养柞蚕的,处以每亩二元以下罚款; (二)柞蚕食叶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处以每亩五元以下罚款; (三)在移蚕时剪柞树主干枝的,处以每枝二角以下罚款; (四)在限期内未进行补植的,处以每亩二元以下罚款; (五)在蚕场内刨柞树根、搂草、砍柴的,处以每公斤二元以下罚款; (六)在蚕场内开荒种地、栽参、植果树,采石、取土、挖砂、破坏植被的,责令停止违禁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以罚款。 | 岫岩县蚕业管理 总站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辽宁省柞蚕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蚕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