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文广体局
时间:2015-11-25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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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许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63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部、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41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取消总量限制,降低准入门槛,凡是符合设立条件的申请,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审批。 | 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 受理责任、审查责任、决定责任、事后监督责任及其他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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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娱乐场所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8 号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 55 号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 | 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 受理责任、审查责任、决定责任、事后监督责任及其他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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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章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设立第七条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四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 | 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 受理责任、审查责任、决定责任、上报责任、事后监督责任及其他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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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电影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 受理责任、上报责任、事后监督责任及其他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5 | 行政许可 | 印刷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第九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 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 受理责任、上报责任、审查责任、决定责任、事后监督责任及其他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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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许可 | 出版物(图书、音像制品)零售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4号《出版管理条例》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第四章、第三十五条,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 | 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 受理责任、审查责任、决定责任、事后监督责任及其他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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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许可 | 体育经营活动单位许可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01号令第十条 ;凡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持第九条规定的文件、证件到体育行政部门填报《鞍山市体育经营审批表》,申请资格审查。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核发《体育经营许可证》或《临时体育经营许可证》(以下通称《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 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 受理责任、审查责任、决定责任、事后监督责任及其他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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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许可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01号令第十条 ;凡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持第九条规定的文件、证件到体育行政部门填报《鞍山市体育经营审批表》,申请资格审查。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核发《体育经营许可证》或《临时体育经营许可证》(以下通称《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 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 受理责任、审查责任、决定责任、事后监督责任及其他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9 | 行政许可 | 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29号《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 ;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全国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美术品市场的发展规划,审批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鞍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2015)35号文件《关于做好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等6项行政审批下方衔接及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 | 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 受理责任、审查责任、决定责任、事后监督责任及其他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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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许可 | 拍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八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鞍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2015)35号文件《关于做好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等6项行政审批下方衔接及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 | 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 受理责任、审查责任、决定责任、事后监督责任及其他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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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许可 | 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许可 |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 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 受理责任、审查责任、决定责任、事后监督责任及其他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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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行政处罚 |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法规】《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的复函》(国法秘函[2006]377号,2006年9月27日施行)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你部关于提请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进行解释的函(办市函[2006]42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具体应用问题函复如下: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称《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文化主管部门作为许可审批部门,在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查处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行为时,应当依照《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实施处罚。【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2003年3月1日施行)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活动或者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部门移交的娱乐场所经营违法活动,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批准手续、限期排除阻碍或采取补救措施;6.送达阶段责任:文化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加处罚款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0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处罚 |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曲库联接的处罚;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对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对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禁止内容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
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活动或者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部门移交的娱乐场所经营违法活动,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批准手续、限期排除阻碍或采取补救措施;6.送达阶段责任:文化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加处罚款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0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处罚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未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并有明显的分区标志;违反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区的处罚;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对娱乐场所未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 【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55号,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三)不得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 (四)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并有明显的分区标志; (五)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区。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条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 |
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活动或者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部门移交的娱乐场所经营违法活动,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批准手续、限期排除阻碍或采取补救措施;6.送达阶段责任:文化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加处罚款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0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处罚 | 对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未经批准为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 对营业性演出含有禁止情形的处罚;对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处罚; 对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处罚;对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处罚;对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处罚; 对以政府或政府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处罚; 对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2008年7月22日修订)第七条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四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活动或者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部门移交的娱乐场所经营违法活动,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批准手续、限期排除阻碍或采取补救措施;6.送达阶段责任:文化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加处罚款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0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处罚 | 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处罚; 对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47号,2009年10月1日修订)第三十一条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记录内容包括演员、乐队、曲目的名称和演唱、演奏过程的基本情况,并由演出举办单位负责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活动或者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部门移交的娱乐场所经营违法活动,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批准手续、限期排除阻碍或采取补救措施;6.送达阶段责任:文化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加处罚款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0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禁止规定的处罚; 对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对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处罚; 对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处罚;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对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对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活动或者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部门移交的娱乐场所经营违法活动,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批准手续、限期排除阻碍或采取补救措施;6.送达阶段责任:文化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加处罚款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0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擅自变更手续的处罚; 对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和旅游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处罚。 | 【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49号,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
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活动或者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部门移交的娱乐场所经营违法活动,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批准手续、限期排除阻碍或采取补救措施;6.送达阶段责任:文化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加处罚款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0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处罚;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警示说明的处罚 | 对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要求重新申报的处罚; 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擅自授权的处罚;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遵守规定的处罚; 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超过兑换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并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未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未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提供服务时,未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未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未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少于180日的处罚;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向相关部门履行备案手续;未建立自审制度;未按要求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未按规定公告的处罚;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按要求标注在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备案编号,或未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发布违法信息的处罚; | 【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49号,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批准进口的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的,由变更后的运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重新申报。第三十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和旅游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 |
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活动或者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部门移交的娱乐场所经营违法活动,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批准手续、限期排除阻碍或采取补救措施;6.送达阶段责任:文化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加处罚款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0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的处罚 | 对印刷业经营者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未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合并、分立的;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禁止内容的处罚; 对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非法征订、销售出版物的;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对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对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印 刷 业 管 理 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8月2日施行)第三十五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 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活动或者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部门移交的娱乐场所经营违法活动,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批准手续、限期排除阻碍或采取补救措施;6.送达阶段责任:文化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加处罚款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的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单位,从事出版物经营的处罚;对出版物含禁止内容的处罚; 对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处罚;对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处罚; 对出版单位非法出售或转让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行政法规】《出 版 管 理 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2013年7月18日修订)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活动或者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部门移交的娱乐场所经营违法活动,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批准手续、限期排除阻碍或采取补救措施;6.送达阶段责任:文化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加处罚款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处罚; 对发行违禁出版物或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处罚; 对未经依法审定发行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处罚;对出版经营单位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处罚; 对出版经营单位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处罚; 对出版经营单位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处罚; 对出版经营单位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处罚; 对出版经营单位《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处罚; 对出版经营单位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出版经营单位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处罚; 对出版经营单位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处罚; 对出版经营单位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处罚;对出版经营单位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处罚;对出版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的处罚;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本违反规定的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的处罚 | 【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第52号,2011年3月25日施行)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发行分支机构、出版物批发市场,擅自主办全国性出版物展销活动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主办单位擅自主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按照前款处罚。 | 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活动或者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部门移交的娱乐场所经营违法活动,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批准手续、限期排除阻碍或采取补救措施;6.送达阶段责任:文化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加处罚款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对出版含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对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处罚; 对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处罚; 对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对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处罚; 对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处罚; 对音像出版单位未经审核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的处罚;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音 像 制 品 管 理 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5号,2011年3月16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活动或者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部门移交的娱乐场所经营违法活动,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批准手续、限期排除阻碍或采取补救措施;6.送达阶段责任:文化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加处罚款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处罚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对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台、电视台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处罚; 对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处罚; 对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处罚; 对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处罚; 对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处罚; 对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对教育电视台播放禁止播放节目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处罚; 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处罚; 对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处罚; 对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处罚; 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活动或者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部门移交的娱乐场所经营违法活动,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批准手续、限期排除阻碍或采取补救措施;6.送达阶段责任:文化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加处罚款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处罚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 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对种植树木、农作物的;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处罚; 对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处罚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5号,2000年11月5日施行)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活动或者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部门移交的娱乐场所经营违法活动,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批准手续、限期排除阻碍或采取补救措施;6.送达阶段责任:文化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加处罚款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1993年10月5日施行)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电子工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活动或者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部门移交的娱乐场所经营违法活动,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批准手续、限期排除阻碍或采取补救措施;6.送达阶段责任:文化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加处罚款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处罚 | 对非法卫星传送的处罚; 对擅自安装卫星地面接受设施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对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违反规定的处罚; | 【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1994年2月3日施行)第十一条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涉外宾馆可以通过宾馆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其他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禁止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禁止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第十三条 《许可证》不得涂改或者转让。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按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的申请程序,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1.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2.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无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3.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4.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以上行政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 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行政处罚,分另裁决,合并执行。 对同一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只能一处罚,不得重复处罚。 | 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活动或者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部门移交的娱乐场所经营违法活动,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批准手续、限期排除阻碍或采取补救措施;6.送达阶段责任:文化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加处罚款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的处罚 |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处罚;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利益关联的处罚; | 【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2010年1月1日施行)第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对个人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活动或者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部门移交的娱乐场所经营违法活动,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批准手续、限期排除阻碍或采取补救措施;6.送达阶段责任:文化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加处罚款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的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处罚; 对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的处罚; 对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机构终止业务未经申报的处罚; 对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未符合规定的处罚; 对传播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的处罚;对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的处罚;对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对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的处罚; | 【规章】《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2004年7月6日施行)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活动或者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部门移交的娱乐场所经营违法活动,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批准手续、限期排除阻碍或采取补救措施;6.送达阶段责任:文化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加处罚款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的处罚 | 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 对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对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处罚; 对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处罚; 对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处罚; 对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处罚; 对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对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处罚; 对擅自开办、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2004年8月10日施行)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活动或者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部门移交的娱乐场所经营违法活动,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批准手续、限期排除阻碍或采取补救措施;6.送达阶段责任:文化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加处罚款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的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对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对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对视频点播节目含禁止内容的处罚; 对引进境外影视剧未按规定上报审查的处罚; 对视频点播的节目超过限制范围的处罚; 对播放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处罚; 对开办机构擅自变更重要事项的处罚; 对宾馆饭店擅自在其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2004年8月10日施行)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活动或者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部门移交的娱乐场所经营违法活动,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批准手续、限期排除阻碍或采取补救措施;6.送达阶段责任:文化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加处罚款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处罚 | 对广播电视广告含有禁止内容的处罚; 对播出机构商业广告播出时间违反规定的处罚; 对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擅自插播广告的处罚; 对除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依法批准的广告外,播出其他具有博彩性质的广告;除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外,播出挂角广告的处罚; 对单独出现企业、产品名称,或者剧场、节(栏)目名称难以辨认的;标识尺寸大于台标,或者企业、产品名称的字体尺寸大于剧场、节(栏)目名称的;翻滚变化,每次显示时长超过5分钟,或者每段冠名标识显示间隔少于10分钟的;出现经营服务范围、项目、功能、联系方式、形象代言人等文字、图像的处罚; 对播出商业广告未尊重公众生活习惯、播出机构未对广告审查的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2010年1月1日施行)第八条 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九条 禁止播出下列广播电视广告:(一)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二)烟草制品广告;(三)处方药品广告;(四)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五)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分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六)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广告。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 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活动或者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部门移交的娱乐场所经营违法活动,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批准手续、限期排除阻碍或采取补救措施;6.送达阶段责任:文化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加处罚款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的处罚 | 对有线电视传输系统入网的设备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对有线电视合、站的设立办理变更、停播手续未按规定的处罚; 对有线电视台、站擅自出租频道或播出时段的处罚; 对有线电视设计和安装违反规定的处罚; 对有线电视站播放自制节目的;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放自制节目、影视剧和录像制品的;收转外国及港、澳、台电视节目;播放无《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的国产电视剧或者未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播放的境外影视剧的处罚; 对翻录、出租、交换或者转借省供片机构提供的影视剧和其他录像制品的;播放未经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影视剧和录像制品的处罚; 对有线电视台、站的播出节目单未备案的处罚; 对擅自拆除、挪动、毁坏有线电视传输设施的;在有线电视传输线路上擅自挂接收视器具的处罚; | 【地方性规章】《辽宁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1997年12月26日修订)第五条 有线电视传输系统入网的设备,须经国家或者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符合我省有线电视入网的技术要求。第四十条对下列行为,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二)违反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处以警告、没收播映设备,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业务活动,没收其设计安装许可证,并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五)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处以警告、没收许可证;(六)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封存前端设备,并处以300元至3000元罚款。 | 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活动或者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部门移交的娱乐场所经营违法活动,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批准手续、限期排除阻碍或采取补救措施;6.送达阶段责任:文化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加处罚款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鞍山市有线电视管理条例》的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范围传输节目的处罚; 对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处罚; 对侵占、干扰有线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有线电视信号的处罚; 对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站超出批准的覆盖范围扩网和发展用户的处罚; 对损坏有线电视设施的处罚; 对在有线电视传输线路及与之相连接的紧固件和有线电视专用电源线路上挂接其他线缆和杂物,遮挡、覆盖、掩埋有线电视线路、器件及附属设施的;擅自接挂、改动、调整有线电视设施,加装进户终端的;擅自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讯线路的处罚; 对偷窃、破坏有线电视设施及其标志物,危害有线电视安全播出的处罚; | 【地方性规章】《鞍山市有线电视管理条例》(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公布,2007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范围传输节目的;(二)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侵占、干扰有线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有线电视信号的;(四)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站超出批准的覆盖范围扩网和发展用户的。 | 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活动或者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部门移交的娱乐场所经营违法活动,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批准手续、限期排除阻碍或采取补救措施;6.送达阶段责任:文化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加处罚款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处罚 |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处罚。 对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处罚;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的处罚;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 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活动或者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部门移交的娱乐场所经营违法活动,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批准手续、限期排除阻碍或采取补救措施;6.送达阶段责任:文化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加处罚款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处罚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复制、修复、拓印活动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2003年7月1日施行)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活动或者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部门移交的娱乐场所经营违法活动,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批准手续、限期排除阻碍或采取补救措施;6.送达阶段责任:文化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加处罚款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处罚 | 对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符的服务活动的;违规出租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布,2003年8月1日施行)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活动或者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部门移交的娱乐场所经营违法活动,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批准手续、限期排除阻碍或采取补救措施;6.送达阶段责任:文化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加处罚款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全民健身条例》的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体育项目的处罚; 对高危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 《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09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活动或者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部门移交的娱乐场所经营违法活动,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批准手续、限期排除阻碍或采取补救措施;6.送达阶段责任:文化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加处罚款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的处罚 | 对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设立、经营游泳场所的处罚; 对救生设备不齐全或者不能有效使用以及未按规定配备救生员或者救生员不具备上岗资格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时间报告溺水死亡事故的处罚; 对游泳场所违反规定造成游泳者溺水死亡或者伤残的处罚 | 【地方性规章】《辽宁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公布,2002年5月1日施行)第十八条 游泳场所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设立、经营游泳场所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救生设备不齐全或者不能有效使用以及未按规定配备救生员或者救生员不具备上岗资格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时间报告溺水死亡事故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游泳场所违反卫生、治安、工商管理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分别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活动或者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部门移交的娱乐场所经营违法活动,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批准手续、限期排除阻碍或采取补救措施;6.送达阶段责任:文化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加处罚款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鞍山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对不具备相应资格,从事社会体育指导活动的处罚; 对允许未成年人参与不宜其参与项目的处罚; | 【地方性规章】《鞍山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公布,2002年11月26日修订)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在体育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 二、不具备相应资格,从事社会体育指导活动的; 三、允许未成年人参与不宜其参与项目的。 | 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活动或者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部门移交的娱乐场所经营违法活动,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批准手续、限期排除阻碍或采取补救措施;6.送达阶段责任:文化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加处罚款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