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权责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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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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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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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实施依据:《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将食品生产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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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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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食品流通许可证 |
实施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许可管辖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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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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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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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餐饮服务许可 |
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从事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2、《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3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0号)第二条第二款: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都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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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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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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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市场主体名称预先核准 |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本机关管辖地域内从事活动的企业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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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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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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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本法规定的许可工作,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许可。 办理本法规定的许可时,其受理、审查、许可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