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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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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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对市级农业科技项目的推荐及申报权 |
《鞍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年5月20日) 第十二条初审推荐单位包括以下几类: (一)各县(市)区、开发园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属地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申报项目的技术初审。 |
科技局 |
1、受理阶段责任: 受理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的项目申报书、项目推荐单位的推荐函等材料,对材料的齐全性和内容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和补正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 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初步推荐意见,报分管领导 审签。 3、决定阶段责任: 经公示无异议,确定推荐项目。 4、送达阶段责任: 制发文书并在法定时间内转报省科技厅;市科技局。 5、事后监管责任: 按照上级科技部门要求,配合做好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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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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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对省级农业科技项目的推荐及申报权 |
《鞍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年5月21日) 第十二条初审推荐单位包括以下几类: (一)各县(市)区、开发园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属地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申报项目的技术初审。 |
科技局 |
1、受理阶段责任: 受理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的项目申报书、项目推荐单位的推荐函等材料,对材料的齐全性和内容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和补正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 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初步推荐意见,报分管领导审签。 3、决定阶段责任: 经公示无异议,确定推荐项目。 4、送达阶段责任: 制发文书并在法定时间内转报省科技厅;市科技局。 5、事后监管责任: 按照上级科技部门要求,配合做好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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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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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对市级工业科技项目的推荐及申报权 |
《鞍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年5月22日) 第十二条初审推荐单位包括以下几类: (一)各县(市)区、开发园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属地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申报项目的技术初审。 |
科技局 |
1.受理阶段责任: 受理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的项目申报书、项目推荐单位的推荐函等材料,对材料的齐全性和内容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和补正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 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初步推荐意见,报分管领导审签。 3.决定阶段责任: 经公示无异议,确定推荐项目。 4.送达阶段责任: 制发文书并在法定时间内转报省科技厅;市科技局。 5.事后监管责任: 按照上级科技部门要求,配合做好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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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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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对省级工业科技项目的推荐及申报权 |
《鞍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年5月23日) 第十二条初审推荐单位包括以下几类: (一)各县(市)区、开发园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属地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申报项目的技术初审。 |
科技局 |
1.受理阶段责任: 受理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的项目申报书、项目推荐单位的推荐函等材料,对材料的齐全性和内容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和补正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 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初步推荐意见,报分管领导审签。 3.决定阶段责任: 经公示无异议,确定推荐项目。 4.送达阶段责任: 制发文书并在法定时间内转报省科技厅;市科技局。 5.事后监管责任: 按照上级科技部门要求,配合做好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
科技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
职权 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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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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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 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进行处罚 |
专利侵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岫岩满族自治县科技局 |
符合立案条件的7日内立案并填写《申请表》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由两名或两名以上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先调解,调解无效后依法处理。 |
科技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
职权 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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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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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 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进行处罚 |
假冒专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岫岩满族自治县科技局 |
符合立案条件的7日内立案并填写《申请表》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由两名或两名以上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先调解,调解无效后依法处理。 |
科技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
职权 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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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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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 检查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进行检查 |
假冒专利行为、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岫岩满族自治县科技局 |
1、行政检查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人员进行,应有被检查方代表或见证人在场。 2、行政检查行为不能超越限度包括检查范围、检查地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