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局单位权责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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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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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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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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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 |
对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的处罚 |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4年11月颁布)第十八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
服务业局 |
1、立案:行政执法承办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材料进行审查,违法情况属实需要立案查处的,由行政执法承办人填写《岫岩县商务行政案件立案呈批表》,科长审查,主管副局长签批。 2、调查取证:组织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填写《岫岩县商务行政执法询问(调查)笔录》、《岫岩县商务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对需要立即制止的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防止当事人转移涉嫌违法财物;防止发生损害或扩大损害后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由执法人员填写《取样暂扣封存通知单》及财物清单。 3、审查:局务会对承办人报送的《岫岩县政商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由科长核签。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商务综合执法大队将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后的案件材料报局务会审查。 4、告知、复核与听证 a、对美容美发经营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商务执法大队承办人起草《行政处罚告知书》。 b、商务执法大队承办人所起草的告知书经科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审批。经批准后,制发《行政处罚告知书》,由商务执法大队将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服务业局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复核。依法需要听证的,服务业局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来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审议与决定。审查终结,局务会提出处理意见。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报局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决定。 6、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商务执法大队承办人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科长审核后报争管副局长签发。商务执法大队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局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归档。商务执法大队承办人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
服务业局单位权责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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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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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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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
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有规定条件的处罚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307条)第三条;《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307条)第十六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 |
服务业局 |
1、立案:行政执法承办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材料进行审查,违法情况属实需要立案查处的,由行政执法承办人填写《岫岩县商务行政案件立案呈批表》,科长审查,主管副局长签批。 2、调查取证:组织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填写《岫岩县商务行政执法询问(调查)笔录》、《岫岩县商务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对需要立即制止的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防止当事人转移涉嫌违法财物;防止发生损害或扩大损害后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由执法人员填写《取样暂扣封存通知单》及财物清单。 3、审查:局务会对承办人报送的《岫岩县政商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由科长核签。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商务综合执法大队将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后的案件材料报局务会审查。 4、告知、复核与听证 a、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有规定条件的处罚,由商务执法大队承办人起草《行政处罚告知书》。 b、商务执法大队承办人所起草的告知书经科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审批。经批准后,制发《行政处罚告知书》,由商务执法大队将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服务业局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复核。依法需要听证的,服务业局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来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审议与决定。审查终结,局务会提出处理意见。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报局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决定。 6、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商务执法大队承办人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科长审核后报争管副局长签发。商务执法大队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局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归档。商务执法大队承办人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
服务业局单位权责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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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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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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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
对特许人不具备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行为处罚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二十四条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服务业局 |
1、立案:行政执法承办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材料进行审查,违法情况属实需要立案查处的,由行政执法承办人填写《岫岩县商务行政案件立案呈批表》,科长审查,主管副局长签批。 2、调查取证:组织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填写《岫岩县商务行政执法询问(调查)笔录》、《岫岩县商务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对需要立即制止的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防止当事人转移涉嫌违法财物;防止发生损害或扩大损害后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由执法人员填写《取样暂扣封存通知单》及财物清单。 3、审查:局务会对承办人报送的《岫岩县政商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由科长核签。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商务综合执法大队将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后的案件材料报局务会审查。 4、告知、复核与听证 a、对特许人不具备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行为处罚,由商务执法大队承办人起草《行政处罚告知书》。 b、商务执法大队承办人所起草的告知书经科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审批。经批准后,制发《行政处罚告知书》,由商务执法大队将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服务业局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复核。依法需要听证的,服务业局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来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审议与决定。审查终结,局务会提出处理意见。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报局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决定。 6、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商务执法大队承办人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科长审核后报争管副局长签发。商务执法大队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局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归档。商务执法大队承办人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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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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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
对特许人违规提前收费或未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情况的行为处罚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二十六条、第十九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第十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报告。)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
服务业局 |
1、立案:行政执法承办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材料进行审查,违法情况属实需要立案查处的,由行政执法承办人填写《岫岩县商务行政案件立案呈批表》,科长审查,主管副局长签批。 2、调查取证:组织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填写《岫岩县商务行政执法询问(调查)笔录》、《岫岩县商务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对需要立即制止的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防止当事人转移涉嫌违法财物;防止发生损害或扩大损害后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由执法人员填写《取样暂扣封存通知单》及财物清单。 3、审查:局务会对承办人报送的《岫岩县政商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由科长核签。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商务综合执法大队将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后的案件材料报局务会审查。 4、告知、复核与听证 a、对特许人违规提前收费或未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情况的行为处罚,由商务执法大队承办人起草《行政处罚告知书》。 b、商务执法大队承办人所起草的告知书经科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审批。经批准后,制发《行政处罚告知书》,由商务执法大队将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服务业局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复核。依法需要听证的,服务业局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来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审议与决定。审查终结,局务会提出处理意见。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报局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决定。 6、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商务执法大队承办人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科长审核后报争管副局长签发。商务执法大队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局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归档。商务执法大队承办人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
服务业局单位权责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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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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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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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
对特许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处罚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二十五条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
服务业局 |
1、立案:行政执法承办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材料进行审查,违法情况属实需要立案查处的,由行政执法承办人填写《岫岩县商务行政案件立案呈批表》,科长审查,主管副局长签批。 2、调查取证:组织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填写《岫岩县商务行政执法询问(调查)笔录》、《岫岩县商务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对需要立即制止的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防止当事人转移涉嫌违法财物;防止发生损害或扩大损害后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由执法人员填写《取样暂扣封存通知单》及财物清单。 3、审查:局务会对承办人报送的《岫岩县政商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由科长核签。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商务综合执法大队将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后的案件材料报局务会审查。 4、告知、复核与听证 a、对特许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处罚,由商务执法大队承办人起草《行政处罚告知书》。 b、商务执法大队承办人所起草的告知书经科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审批。经批准后,制发《行政处罚告知书》,由商务执法大队将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服务业局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复核。依法需要听证的,服务业局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来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审议与决定。审查终结,局务会提出处理意见。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报局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决定。 6、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商务执法大队承办人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科长审核后报争管副局长签发。商务执法大队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局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归档。商务执法大队承办人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
服务业局单位权责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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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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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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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
对特许人未按时向被特许人提供信息及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处罚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三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第二十三条(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
服务业局 |
1、立案:行政执法承办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材料进行审查,违法情况属实需要立案查处的,由行政执法承办人填写《岫岩县商务行政案件立案呈批表》,科长审查,主管副局长签批。 2、调查取证:组织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填写《岫岩县商务行政执法询问(调查)笔录》、《岫岩县商务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对需要立即制止的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防止当事人转移涉嫌违法财物;防止发生损害或扩大损害后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由执法人员填写《取样暂扣封存通知单》及财物清单。 3、审查:局务会对承办人报送的《岫岩县政商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由科长核签。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商务综合执法大队将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后的案件材料报局务会审查。 4、告知、复核与听证 a、对特许人未按时向被特许人提供信息及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处罚,由商务执法大队承办人起草《行政处罚告知书》。 b、商务执法大队承办人所起草的告知书经科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审批。经批准后,制发《行政处罚告知书》,由商务执法大队将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服务业局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复核。依法需要听证的,服务业局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来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审议与决定。审查终结,局务会提出处理意见。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报局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决定。 6、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商务执法大队承办人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科长审核后报争管副局长签发。商务执法大队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局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归档。商务执法大队承办人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
服务业局单位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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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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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
对伪造、涂改、冒用购买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发票,退还或者少缴专项资金行为的处罚 |
《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采用伪造、涂改、冒用购买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发票的手段,退还或者少缴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回所骗取的专项资金,或者补缴专项资金,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服务业局 |
1、立案:行政执法承办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材料进行审查,违法情况属实需要立案查处的,由行政执法承办人填写《岫岩县商务行政案件立案呈批表》,科长审查,主管副局长签批。 2、调查取证:组织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填写《岫岩县商务行政执法询问(调查)笔录》、《岫岩县商务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对需要立即制止的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防止当事人转移涉嫌违法财物;防止发生损害或扩大损害后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由执法人员填写《取样暂扣封存通知单》及财物清单。 3、审查:局务会对承办人报送的《岫岩县政商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由科长核签。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商务综合执法大队将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后的案件材料报局务会审查。 4、告知、复核与听证 a、对伪造、涂改、冒用购买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发票,退还或者少缴专项资金行为的处罚,由商务执法大队承办人起草《行政处罚告知书》。 b、商务执法大队承办人所起草的告知书经科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审批。经批准后,制发《行政处罚告知书》,由商务执法大队将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服务业局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复核。依法需要听证的,服务业局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来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审议与决定。审查终结,局务会提出处理意见。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报局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决定。 6、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商务执法大队承办人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科长审核后报争管副局长签发。商务执法大队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局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归档。商务执法大队承办人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
服务业局单位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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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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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
对大中型水泥制品企业使用袋装泥行为的处罚。 |
《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大中型水泥制品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实际使用袋装水泥量每吨3元的标准缴纳专项资金;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服务业局 |
1、立案:行政执法承办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材料进行审查,违法情况属实需要立案查处的,由行政执法承办人填写《岫岩县商务行政案件立案呈批表》,科长审查,主管副局长签批。 2、调查取证:组织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填写《岫岩县商务行政执法询问(调查)笔录》、《岫岩县商务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对需要立即制止的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防止当事人转移涉嫌违法财物;防止发生损害或扩大损害后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由执法人员填写《取样暂扣封存通知单》及财物清单。 3、审查:局务会对承办人报送的《岫岩县政商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由科长核签。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商务综合执法大队将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后的案件材料报局务会审查。 4、告知、复核与听证 a、对大中型水泥制品企业使用袋装泥行为的处罚,由商务执法大队承办人起草《行政处罚告知书》。 b、商务执法大队承办人所起草的告知书经科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审批。经批准后,制发《行政处罚告知书》,由商务执法大队将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服务业局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复核。依法需要听证的,服务业局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来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审议与决定。审查终结,局务会提出处理意见。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报局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决定。 6、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商务执法大队承办人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科长审核后报争管副局长签发。商务执法大队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局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归档。商务执法大队承办人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
服务业局单位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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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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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 |
对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 |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九条: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
服务业局 |
1、立案:行政执法承办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材料进行审查,违法情况属实需要立案查处的,由行政执法承办人填写《岫岩县商务行政案件立案呈批表》,科长审查,主管副局长签批。 2、调查取证:组织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填写《岫岩县商务行政执法询问(调查)笔录》、《岫岩县商务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对需要立即制止的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防止当事人转移涉嫌违法财物;防止发生损害或扩大损害后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由执法人员填写《取样暂扣封存通知单》及财物清单。 3、审查:局务会对承办人报送的《岫岩县政商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由科长核签。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商务综合执法大队将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后的案件材料报局务会审查。 4、告知、复核与听证 a、对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由商务执法大队承办人起草《行政处罚告知书》。 b、商务执法大队承办人所起草的告知书经科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审批。经批准后,制发《行政处罚告知书》,由商务执法大队将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服务业局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复核。依法需要听证的,服务业局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来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审议与决定。审查终结,局务会提出处理意见。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报局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决定。 6、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商务执法大队承办人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科长审核后报争管副局长签发。商务执法大队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局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归档。商务执法大队承办人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
服务业局单位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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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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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 |
对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盐产品、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条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盐产品、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
服务业局 |
1、立案:行政执法承办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材料进行审查,违法情况属实需要立案查处的,由行政执法承办人填写《岫岩县商务行政案件立案呈批表》,科长审查,主管副局长签批。 2、调查取证:组织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填写《岫岩县商务行政执法询问(调查)笔录》、《岫岩县商务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对需要立即制止的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防止当事人转移涉嫌违法财物;防止发生损害或扩大损害后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由执法人员填写《取样暂扣封存通知单》及财物清单。 3、审查:局务会对承办人报送的《岫岩县政商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由科长核签。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商务综合执法大队将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后的案件材料报局务会审查。 4、告知、复核与听证 a、对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的经营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商务执法大队承办人起草《行政处罚告知书》。 b、商务执法大队承办人所起草的告知书经科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审批。经批准后,制发《行政处罚告知书》,由商务执法大队将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服务业局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复核。依法需要听证的,服务业局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来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审议与决定。审查终结,局务会提出处理意见。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报局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决定。 6、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商务执法大队承办人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科长审核后报争管副局长签发。商务执法大队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局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归档。商务执法大队承办人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
服务业局单位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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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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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罚款。 |
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二条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罚款。 |
服务业局 |
1、立案:行政执法承办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材料进行审查,违法情况属实需要立案查处的,由行政执法承办人填写《岫岩县商务行政案件立案呈批表》,科长审查,主管副局长签批。 2、调查取证:组织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填写《岫岩县商务行政执法询问(调查)笔录》、《岫岩县商务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对需要立即制止的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防止当事人转移涉嫌违法财物;防止发生损害或扩大损害后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由执法人员填写《取样暂扣封存通知单》及财物清单。 3、审查:局务会对承办人报送的《岫岩县政商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由科长核签。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商务综合执法大队将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后的案件材料报局务会审查。 4、告知、复核与听证 a、对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经营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商务执法大队承办人起草《行政处罚告知书》。 b、商务执法大队承办人所起草的告知书经科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审批。经批准后,制发《行政处罚告知书》,由商务执法大队将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服务业局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复核。依法需要听证的,服务业局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来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审议与决定。审查终结,局务会提出处理意见。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报局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决定。 6、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商务执法大队承办人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科长审核后报争管副局长签发。商务执法大队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局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归档。商务执法大队承办人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
服务业局单位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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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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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 |
行政处罚:对违反(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违反第(四)项的规定将不符合食盐标准的盐产品当做食盐销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 (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二)工业用盐、农业用盐; (三)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的盐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食盐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盐产品; (五)其他非食用盐产品 |
服务业局 |
1、立案:行政执法承办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材料进行审查,违法情况属实需要立案查处的,由行政执法承办人填写《岫岩县商务行政案件立案呈批表》,科长审查,主管副局长签批。 2、调查取证:组织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填写《岫岩县商务行政执法询问(调查)笔录》、《岫岩县商务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对需要立即制止的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防止当事人转移涉嫌违法财物;防止发生损害或扩大损害后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由执法人员填写《取样暂扣封存通知单》及财物清单。 3、审查:局务会对承办人报送的《岫岩县政商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由科长核签。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商务综合执法大队将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后的案件材料报局务会审查。 4、告知、复核与听证 a、对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的经营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商务执法大队承办人起草《行政处罚告知书》。 b、商务执法大队承办人所起草的告知书经科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审批。经批准后,制发《行政处罚告知书》,由商务执法大队将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服务业局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复核。依法需要听证的,服务业局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来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审议与决定。审查终结,局务会提出处理意见。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报局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决定。 6、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商务执法大队承办人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科长审核后报争管副局长签发。商务执法大队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局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归档。商务执法大队承办人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
服务业局单位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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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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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 |
对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自用食盐的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没收违法运输的食盐 |
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自用食盐的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没收违法运输的食盐,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
服务业局 |
1、立案:行政执法承办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材料进行审查,违法情况属实需要立案查处的,由行政执法承办人填写《岫岩县商务行政案件立案呈批表》,科长审查,主管副局长签批。 2、调查取证:组织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填写《岫岩县商务行政执法询问(调查)笔录》、《岫岩县商务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对需要立即制止的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防止当事人转移涉嫌违法财物;防止发生损害或扩大损害后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由执法人员填写《取样暂扣封存通知单》及财物清单。 3、审查:局务会对承办人报送的《岫岩县政商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由科长核签。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商务综合执法大队将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后的案件材料报局务会审查。 4、告知、复核与听证 a、对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自用食盐的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经营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商务执法大队承办人起草《行政处罚告知书》。 b、商务执法大队承办人所起草的告知书经科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审批。经批准后,制发《行政处罚告知书》,由商务执法大队将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服务业局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复核。依法需要听证的,服务业局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来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审议与决定。审查终结,局务会提出处理意见。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报局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决定。 6、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商务执法大队承办人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科长审核后报争管副局长签发。商务执法大队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局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归档。商务执法大队承办人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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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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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强制 |
《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
对未按期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责令补缴和加收滞纳金 |
辽宁省政府令158号《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按期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专项资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
服务业局 |
1.书面催告。 催告以书面形式做出,列明当事人履行具体义务的期限、方式及享有的权利等事项。 3.作出决定。 当事人逾期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以书面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列明执行内容、方式、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等事项。 4.强制执行。 执行决定生效后,根据确定的内容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中止、恢复、终结执行,还可以达成执行协议。 |
服务业局单位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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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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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征收 |
《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
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行政征收 |
《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第十三条、十四条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工程建设单位、小型水泥制品水泥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必须按照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第十四条:省政府指定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省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缴纳上月应当缴纳的专项资金;其他水泥生产企业以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企业所在地的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缴纳上月应当缴纳的专项资金。省政府制定向省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缴纳专项资金的企业,由省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
服务业局 |
A、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 B、说明理由,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凭证等。 C、制作《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现场催缴通知》、《征收超标准消耗能源加价费告知书》。 D、送达通知书或告知书,收受人签收。 E、对拒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或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的单位(企业),逾期既不提起行政复议也不到法院起诉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服务业局单位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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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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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权利 |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 |
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 |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第三条商务部以市/县为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基本区域单位。对于设区的市,申报企业应在该市的每个城区设立不少于一个服务网点,在该市其他区/县开展直销活动应按本办法申报。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的书面认可函。 |
服务业局 |
审查: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 告知: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的书面认可函。 |
服务业局单位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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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
2 |
其他权利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
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企业备案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第2号)第三十三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辽宁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辽商联发【2005】203号的规定,各市商业局负责具体组织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市场主体的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 |
服务业局 |
备案: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企业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