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收申请责任:接受办证申请。
- 审核责任:审核是否符合办理土地登记条件。
- 办理责任:符合条件办理土地登记,不符合不予办理土地登记。
- 发证责任:报政府盖章领发土地权利证书。
- 受理申请:申请人提出办证申请,准备办证相关材料
- 审核责任:对申请人提供材料予以审核
- 上报责任:报政府审批
- 发证责任:颁发采矿许可证。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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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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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土地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修正)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
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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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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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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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砂、石、粘土采矿权登记 |
《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4年3月27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关于修改 <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的决定》第4次修正,2014年3月27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第二十条三款开采河道外普通建筑用砂、石和粘土等矿产资源,由县地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
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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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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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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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农村宅基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修正)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国土资源局 |
1,。受理责任:受理建房申请 2.审核责任:审核是否符合建房条件 3.报批责任:报政府审批 准 4.批复责任:建房批复。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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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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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临时用地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修正)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
国土资源局 |
1,。受理责任:受理临时用地申请 2.审核责任:审核是否符合临时用地条件 3.批复责任:符合条件予以批复,不符合不予批复。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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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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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集体建设用地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修正)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国土资源局 |
1,。受理责任:受理集体建设用地申请 2.审核责任:审核是否符合集体建设用地条件 3.报批责任:报政府批准 4.批复责任:集体建设用地批复。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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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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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许可 |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取得许可(出让、划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修正)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
国土资源局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申请 2.审核责任:审核是否符合条件 3.报批责任:报政府批准 4.收取责任:由政府举行招拍挂,国土资源局收取出让金,上交财政专户。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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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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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许可 |
县登记发证的采矿权转让审批 |
省国土资源厅2013——2015年度根据省政府文件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
国土资源局 |
1,。受理责任:受理转让申请 2.审核责任:审核转让材料 3.委托责任:委托交易中心对矿业权进行拍卖 4.变更责任:交易完成,变更采矿权许可证。 |
文件下载:
国土局行政强制、给付确认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