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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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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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
统计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所须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自正式受理《申请》等相关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3. 决定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个工作日内签发同意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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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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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统计法》 |
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
[法律]《统计法》第三十七条(二)项: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
县统计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所须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自正式受理《申请》等相关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个工作日内签发同意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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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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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统计法》 |
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
[法律]《统计法》第三十七条(一)项: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
县统计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所须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自正式受理《申请》等相关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个工作日内签发同意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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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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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统计法》 |
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 |
[法律]《统计法》第三十七条(四)项: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
县统计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所须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自正式受理《申请》等相关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个工作日内签发同意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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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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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统计法》 |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
[法律]《统计法》第三十八条(一)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
县统计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所须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自正式受理《申请》等相关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个工作日内签发同意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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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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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统计法》 |
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
[法律]《统计法》第三十八条(三)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
县统计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所须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自正式受理《申请》等相关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符合 法律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个工作日内签发同意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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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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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统计法》 |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
[法律]《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一)项: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
县统计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所须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自正式受理《申请》等相关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个工作日内签发同意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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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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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统计法》 |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
[法律]《统计法》第四十一条(四)项: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
县统计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所须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自正式受理《申请》等相关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个工作日内签发同意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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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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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统计法》 |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证明资料 |
[法律]《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五)项: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
县统计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所须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自正式受理《申请》等相关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个工作日内签发同意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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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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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统计法》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迟报统计资料 |
[法律]《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县统计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所须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自正式受理《申请》等相关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个工作日内签发同意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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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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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统计法》 |
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
[法律]《统计法》第三十七条(三)项: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
县统计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所须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自正式受理《申请》等相关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个工作日内签发同意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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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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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统计法》 |
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
[法律]《统计法》第十二条: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
县统计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所须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自正式受理《申请》等相关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个工作日内签发同意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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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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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统计法》 |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 |
[法律]《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二)项: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
县统计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所须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自正式受理《申请》等相关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个工作日内签发同意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3 |
行政处罚 |
《统计法》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
[法律]《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县统计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所须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自正式受理《申请》等相关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个工作日内签发同意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