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权责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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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动物防疫许可 |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办法》 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 |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
1、接收申请: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审批科接收办场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及提供的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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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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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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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生产经营原种(纯系)、曾祖代、祖代、父母代种畜禽、进行种畜胚胎移植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布局认定的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及畜禽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均按本办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
1、接收申请: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审批科接收办场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及提供的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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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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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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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入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审批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外引动物管理的通告》一、凡从省外引入继续饲养的猪、牛、羊、禽等动物,必须严格执行《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规定的报批、指定通道进入及隔离观察制度。二、从省外引入种用、乳用动物,应当向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请报批;引入其他动物,应当向输入地所在地的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请报批。申请报批应当提交包括动物种类、来源(产地)、日龄、用途、引入时间和隔离场所等内容的《引入动物申请书》。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同意引入的,发给《同意引入动物决定书 》,不同意引入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
1、接收申请: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审批科接收办场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及提供的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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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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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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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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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兽药广告审批 |
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
1、接收申请: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审批科接收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及提供的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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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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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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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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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饲料生产企业设立审批 |
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五条 企业申请时,应当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和样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发批准文号的决定。 (一)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 (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三个批次的产品样品; (四)配方和生产工艺; (五)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六)标签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样稿; (七)送检样品的自检报告; (八)饲喂效果报告。 申请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核发的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证书。第六条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委托省级以上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复核检验。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饲料管理部门的规定出具检验报告。 饲料管理部门和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责任为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第七条取得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证书的产品实行试产期,试产期二年。试产期内,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 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正式批准文号。 |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
1、接收申请: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审批科接收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及提供的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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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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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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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审批 |
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五条 企业申请时,应当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和样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发批准文号的决定。 (一)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三个批次的产品样品; (四)配方和生产工艺; (五)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六)标签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样稿; (七)送检样品的自检报告; (八)饲喂效果报告。 申请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核发的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证书。第六条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委托省级以上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复核检验。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饲料管理部门的规定出具检验报告。饲料管理部门和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责任为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第七条取得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证书的产品实行试产期,试产期二年。试产期内,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 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正式批准文号。 |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
1、接收申请: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审批科接收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及提供的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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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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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许可 |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设立审批 |
农业部《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四条 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后,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
1、接收申请: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审批科接收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及提供的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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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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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许可 |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占用草原(70公顷以下)审核 |
《辽宁省草原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一)征用、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核; (二)征用、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
1、接收申请: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审批科接收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及提供的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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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许可 |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70公顷以下5公顷以上,含5公顷)的审核 |
《辽宁省草原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批;(二)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第一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
1、接收申请: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审批科接收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及提供的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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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生产主要商品草种或者经营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草种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 |
《草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草种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先取得草种经营许可证后,凭草种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但依照《种子法》规定不需要办理草种经营许可证的除外。 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草种进出口业务的,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其他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
1、接收申请: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审批科接收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及提供的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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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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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草原(35公顷以上,含本数)审核 |
《辽宁省草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占用:(一)超过35公顷的,由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二)35公顷以下10公顷以上的,由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三)10公顷以下的,由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
1、接收申请: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审批科接收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及提供的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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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证核发 |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采集甘草和麻黄草的单位和个人须填写采集审批表,由采集地县级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级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集证。 |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
1、接收申请: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审批科接收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及提供的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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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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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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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
农业部《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奶源分布情况,按照方便奶畜养殖者、促进规模化养殖的原则,制定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对生鲜乳收购站进行科学合理布局。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的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结合本地区奶畜存栏量、日产奶量、运输半径等因素,确定生鲜乳收购站的建设数量和规模,并报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
1、接收申请: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审批科接收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及提供的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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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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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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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许可 |
畜禽定点屠宰场设立许可 |
《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建成后,申请人应当向市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技术资料和说明文件。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审批期限,组织畜禽屠宰、畜牧兽医、环保等部门,对竣工的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持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
1、接收申请: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审批科接收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及提供的相关材料。 |
岫岩满族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畜牧技术推广站权责事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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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处罚 |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61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
岫岩满族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畜牧技术推广站 |
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发现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或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或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或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违规销售种畜禽,或不按规定从事畜禽饲养的,决定是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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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处罚 |
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62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了;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岫岩满族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畜牧技术推广站 |
调查取证责任: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县种畜禽监督管理站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经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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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处罚 |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64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岫岩满族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畜牧技术推广站 |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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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处罚 |
对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处罚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65条 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
岫岩满族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畜牧技术推广站 |
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复核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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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处罚 |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66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岫岩满族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畜牧技术推广站 |
决定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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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处罚 |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68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岫岩满族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畜牧技术推广站 |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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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处罚 |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处罚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69条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
岫岩满族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畜牧技术推广站 |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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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未经定点非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非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屠宰的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从事畜类屠宰活动的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从事禽类屠宰活动的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岫岩满族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屠宰执法监督检查大队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违反《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或者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或者证书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
岫岩满族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屠宰执法监督检查大队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违反《辽宁省畜禽屠宰管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违反《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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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未按规定进行畜禽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的,未如实记录、保存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的行政处罚 |
《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未按规定进行畜禽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的,未如实记录、保存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的,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岫岩满族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屠宰执法监督检查大队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违反《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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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行政处罚 |
《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类定点屠宰厂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禽类定点屠宰厂和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岫岩满族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屠宰执法监督检查大队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违反《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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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5.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行政处罚 |
《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
岫岩满族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屠宰执法监督检查大队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违反《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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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6.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的行政处罚 |
《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的,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资格。 |
岫岩满族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屠宰执法监督检查大队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违反《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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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7.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行政处罚 |
《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岫岩满族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屠宰执法监督检查大队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违反《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15 |
行政处罚 |
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的处罚 |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权 |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
岫岩满族自治县动物卫生管理局畜产品安全监察所 |
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予以立案 调查取证责任审理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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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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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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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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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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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处罚 |
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的处罚 |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处罚权 |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
岫岩满族自治县动物卫生管理局畜产品安全监察所 |
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予以立案 调查取证责任审理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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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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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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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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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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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处罚 |
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的处罚 |
对出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权 |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
岫岩满族自治县动物卫生管理局畜产品安全监察所 |
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予以立案 调查取证责任审理责任。 告知责任 决定责任 送达责任 执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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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的处罚 |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实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实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权 |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
岫岩满族自治县动物卫生管理局畜产品安全监察所 |
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予以立案 调查取证责任审理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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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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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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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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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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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处罚 |
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的处罚 |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权 |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
岫岩满族自治县动物卫生管理局畜产品安全监察所 |
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予以立案 调查取证责任审理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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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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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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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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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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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处罚 |
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的处罚 |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权 |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
岫岩满族自治县动物卫生管理局畜产品安全监察所 |
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予以立案 调查取证责任审理责任。 告知责任 决定责任 送达责任 执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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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处罚 |
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的处罚 |
对非法转移、使用、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权 |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
岫岩满族自治县动物卫生管理局畜产品安全监察所 |
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予以立案 调查取证责任审理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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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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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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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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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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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处罚 |
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的处罚 |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权 |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
岫岩满族自治县动物卫生管理局畜产品安全监察所 |
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予以立案 调查取证责任审理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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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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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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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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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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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处罚 |
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的处罚 |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的处罚权 |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
岫岩满族自治县动物卫生管理局畜产品安全监察所 |
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予以立案 调查取证责任审理责任。 告知责任 决定责任 送达责任 执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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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处罚 |
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的处罚 |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权 |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
岫岩满族自治县动物卫生管理局畜产品安全监察所 |
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予以立案 调查取证责任审理责任。 告知责任 决定责任 送达责任 执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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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处罚 |
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的处罚 |
对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处罚权 |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
岫岩满族自治县动物卫生管理局畜产品安全监察所 |
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予以立案 调查取证责任审理责任。 告知责任 决定责任 送达责任 执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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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处罚 |
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的处罚 |
对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的;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的处罚权 |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
岫岩满族自治县动物卫生管理局畜产品安全监察所 |
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予以立案 调查取证责任审理责任。 告知责任 决定责任 送达责任 执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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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处罚 |
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处罚 |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权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
岫岩满族自治县动物卫生管理局畜产品安全监察所 |
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予以立案 调查取证责任审理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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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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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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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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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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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处罚 |
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处罚 |
对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以及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权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
岫岩满族自治县动物卫生管理局畜产品安全监察所 |
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予以立案 调查取证责任审理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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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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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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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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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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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处罚 |
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或者附具的标签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的处罚权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
岫岩满族自治县动物卫生管理局畜产品安全监察所 |
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予以立案 调查取证责任审理责任。 告知责任 决定责任 送达责任 执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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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处罚 |
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处罚 |
对不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权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
岫岩满族自治县动物卫生管理局畜产品安全监察所 |
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予以立案 调查取证责任审理责任。 告知责任 决定责任 送达责任 执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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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处罚 |
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权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
岫岩满族自治县动物卫生管理局畜产品安全监察所 |
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予以立案 调查取证责任审理责任。 告知责任 决定责任 送达责任 执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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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处罚 |
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处罚 |
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上注明的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符合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权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
岫岩满族自治县动物卫生管理局畜产品安全监察所 |
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予以立案 调查取证责任审理责任。 告知责任 决定责任 送达责任 执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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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处罚 |
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处罚 |
对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使用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处罚权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
岫岩满族自治县动物卫生管理局畜产品安全监察所 |
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予以立案 调查取证责任审理责任。 告知责任 决定责任 送达责任 执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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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处罚 |
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处罚 |
对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处罚权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
岫岩满族自治县动物卫生管理局畜产品安全监察所 |
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予以立案 调查取证责任审理责任。 告知责任 决定责任 送达责任 执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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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处罚 |
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的处罚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权 |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
岫岩满族自治县动物卫生管理局畜产品安全监察所 |
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予以立案 调查取证责任审理责任。 告知责任 决定责任 送达责任 执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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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处罚 |
违反《兽用处方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处罚 |
兽用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处方药”字样,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非处方药”字样前款字样应当在标签和说明书的右上角以宋体红色标注,背景应当为白色,字体大小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但必须醒目、清晰。 |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
岫岩满族自治县动物卫生管理局畜产品安全监察所 |
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予以立案 调查取证责任审理责任。 告知责任 决定责任 送达责任 执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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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处罚 |
违反《兽用处方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处罚 |
未经注册执业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 |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
岫岩满族自治县动物卫生管理局畜产品安全监察所 |
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予以立案 调查取证责任审理责任。 告知责任 决定责任 送达责任 执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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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处罚 |
违反《兽用处方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处罚 |
兽药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提示语的;兽用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未分区或分柜摆放的;兽用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的;兽医处方笺和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未按规定保存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
岫岩满族自治县动物卫生管理局畜产品安全监察所 |
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予以立案 调查取证责任审理责任。 告知责任 决定责任 送达责任 执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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